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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李红钊律师参加人工智能与刑法的对话研讨会

  • 作者:尚梓律师
  • 来源:尚梓律师
  • 时间: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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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广泛应用各个领域给人们社会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同时也催生了以此为手段实施诈骗的新型犯罪。为深入探讨人工智能对刑法基础理论所产生的影响,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在2024年10月11日举办“人工智能与刑法的对话”理论与实务研讨会,李红钊律师作为律师界唯一嘉宾应邀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开幕式由首都师法大学政法学院院长吴高臣主持,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姜伟、首都师法大学党委书记缪劲翔分别致辞。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咨询委员会副主任胡云腾;北京大学文科一级教授陈兴良;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周光权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原院长卢建平教授应邀致辞或进行了专题点评。

随后,研讨会第一单元“AI时代诈骗犯罪的理论问题研讨”由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黄晓亮妙语连珠的引导下正式开始。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付立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孙运梁、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赵志华、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红艳分别对AI诈骗的技术治理、机器是否被欺骗、人工智能诈骗犯罪中的财产“占有”和“处分”、人工智能运作逻辑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北京大学法学院文科一级教授陈兴良点评时表示,刑法学者应当积极应对人工智能犯罪时代的到来,刑法理论研究应当有所作为,在探讨人工智能犯罪问题时,要区分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前者只有在将其作为犯罪的工具考察时才有意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卢建平认为我们对人工智能的研究不能仅局限于“猫捉老鼠”的追赶式治理,期待“后浪们”作为新一代“深度学习机器”带来新成果。

研讨会第二单元“AI时代诈骗犯罪的实践问题研讨”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刘传稿主持。

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红钊律师认为,弱人工智能遵循一般的治理逻辑即可;对于强人工智能,尤其是将来的超强人工智能,发生危害结果后如何对其产品及其软件程序进行限制,需要要认真探讨。普通诈骗犯罪与人工智能犯罪相比犯罪认定一般比较困难,以常见的“捞人”案为例,认定构成诈骗罪需要厘清三个问题:一是行为人承诺捞人能够成功,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能够把人捞出来的案例,捞人成功属于待定结果,承诺实现待定结果不宜认定为诈骗行为;二是如果行为人与当地公检人员有过接触请托,尽管这种接触请托属于违法行为,应当认为具备一定捞人的事实基础,不应再认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李红钊律师还认为,普通诈骗罪性质认定困难表现为多个方面,如因借款行为对企业远景进行夸张性描述,很难掌握欺骗与非欺骗的临界点;签订合同时遗漏某些真实情况或潜在风险,很难认定是属于欺诈还是属于欺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把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杨子良主要探讨的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有些罪名能不能够用来应对AI时代的诈骗犯罪。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石林山检察官从案例出发,以一起跨境电信诈骗案为例,证据的收集、金额与主观明知的认定,对于之后可能出现的类似案件的侦办也起到了很大程度的帮助与指引。

在点评环节,周光权教授认为,某些人工智能技术被诈骗犯罪行为人滥用,给公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人工智能与刑罚的对话,还有一些基础问题需要面对。胡云腾大法官指出,人工智能与刑法的交互,重在考察开发者、维护者、管理者的责任,要对最终获益者进行穿透性的追责,法学问题的教义学探讨与实践研究是不应当也不可能割裂探讨的。

在自由发言环节,校内外的研究生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与顶尖学者展开了面对面交流,纷纷表示受益匪浅。最后,肖怡教授致辞答谢,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