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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诈骗类犯罪有效辩护沙龙在我所成功举办

  • 作者:尚梓律师
  • 来源:尚梓律师
  • 时间: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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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1日,由李红钊、肖怡、赵志华、张兆松等法律同仁人发起的“刑法理论与刑事实务沙龙----诈骗类犯罪的有效辩护”,在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沙龙由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红钊致辞,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赵志华主持,发言嘉宾绝大部分为教授、副教授。李红钊律师在致辞阐述了举办的宗旨和目的,介绍了成员对出现的疑难复杂理论与实务问题采取协作机制,共同探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路径,群策群力。表示发起人以后会持续定期举办沙龙和法治论坛,以搭建一个刑法理论与刑事实务交流平台的构想。

北京师范大学黄晓亮教授首先发言,黄老师简单阐述了从民国初期到建国后诈骗罪概念的演变过程,认为诈骗罪有效辩护,一是要打断其行为链条,二是要否定其非法占有目的。认为目前出现的电信诈骗、套路贷及老年保健品诈骗等问题,其犯罪构成及行为链条出现了新变化,给诈骗罪辩护带来了很大挑战。

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红钊律师以实际案例,着重介绍了请托类诈骗及虚假事实被阻断的非诈骗问题。认为请托类案件行为人承诺实现待定结果不能认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因为即使待定结果为非法或违规结果,也有可能实现;行为人是否具备受托能力成为认定诈骗罪的关键,确实具备受托能力且实施受托的,不能认定具有诈骗故意。虽然有的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财物受到损失,但由于某种原因行为人对虚假事实确实不知情的,也不能据此认定构成诈骗罪。

李红钊律师还认为刑事案件辩护获得成功,离不开辩护律师的敢于直言和勇于担当精神,以自己实际辩护案例说明面对各种压力和挑战不能退缩,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取得较好结果的有效手段。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李朝晖,通过实践中投资过程产生的纠纷、消费过程产生的对价、机构培训过程出现的相关资质、网络医疗平台的医患交流等问题,认为诈骗罪有效辩护仍然需要准确把握其构成要件。

浙江工业大学教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兆松认为,传统和新型诈骗犯罪均万变不离其宗,都要围绕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来认定。虽然行为人具有虚构身份行为,但按照约定履行了与身份关系不大的主要服务,核心整体行为对非法占有财物没有起到实质作用的,一般不应认定构成诈骗罪。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夏伟认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采用客观区分路径和排除盈利动机,认定欺骗行为要考察是否具备交易基础以及骗与取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财产损失要认真考察双方对价是否均衡,被害人给付财物是事实认识错误还是动机认识错误等因素。

北京工业大学张荆教授分析了近几年诈骗犯罪的发展趋势,认为不但出现了成倍增长且名目繁多,有的受害者因为行为人生活在国外,追回财产损失相对比较困难,并从犯罪学角度对如何防范和治理诈骗犯罪谈了自己的看法。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黄晓亮最后总结发言,对各位法律同仁的到来和直抒己见表示了感谢。王春岭律师、梁洪亮律师参加了互动,尚梓律师事务所连莹莹律师、闫猛律师、汤苗苗律师提供了后勤技术保障,本届刑法理论与刑事实务沙龙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