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尚德律己,梓匠轮舆
【被告人提起上诉】
报告人刘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此,被告人刘某提起上诉。辩护人李红钊,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意见】
1、原判认定被告人刘某参与贩卖海洛因,系本案主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3、本案系下家积极筹资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
【检察员意见】
检察员出庭意见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基本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上诉人朱某向上诉人刘某等人购买毒品并要求送至某市交易,刘某等人商议,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在贩卖给朱某,同年10月至12月,刘某等人分四次向朱某贩卖海洛因共计3649克,朱某将毒品贩卖给他人。
【法院认为】
朱某、刘某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其二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及情节,可不必立即执行。故本院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
【二审判决】
撤销原审判决中的第一、二、八项;上诉人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