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尚德律己,梓匠轮舆
本案中,尚梓律师代理原告孔某,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此次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基本案情】
原告:孔某
被告:刘某
孔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准予双方离婚;2、婚生子孔某1由孔某抚养;3、北京市某某房屋所有权归孔某所有,孔某向刘某支付折价款。
事实与理由:我们双方于2014年经人介绍,并于201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婚后育有一子孔某1。因双方 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
【调解结果】
1、孔某与刘某离婚;
2、双方婚生子孔某1由刘某抚养,抚养费由刘某自行承担,至孔某1年满18周岁时止;
3、双方名下的某房屋归孔某所有,孔某应向刘某付清共同财产的折价款。
【评析】
本案以调解结案,双方婚生子由对方抚养,抚养费由对方自行承担,双方某处不动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