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尚德律己,梓匠轮舆
【基本案情】
原告秦某与苏某于2011年离婚,孩子由苏某抚养,秦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600元。几年之后原告的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收入较以前减少,此时他认为判决自己承担的抚养费数额过高,支付困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抚养费每月调整为1500元。
【律师认为】
尚梓律师代理被告出庭应诉,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二人的孩子患有眼疾,苏某已经为此支付了大额的医疗费,秦某亦应对此负担一定的义务。虽然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数额已经法院判决确定,但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
【判决结果】
最终,尚梓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