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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A公司诉北京B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作者:尚梓律所
  • 来源:尚梓律所
  • 时间: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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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尚梓律师代理北京A公司,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点】

合同一方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另一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发合同》,约定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夺宝APP客户端开发。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3个工作日内,支付50%;项目开发一半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25%;项目内测验收合格5个工作日内,支付20%;三个月质保期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

2015年10月13日,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首期项目款。

B公司为证明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向法院提交了其所开发的涉案手机APP的运行截图六张。庭审中,B公司称其并未向A公司交付过中期成果,仅安装在己方手机上向A公司作过展示。

A公司称: 2015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开发一款夺宝APP客户端,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告支付50%的合同价款,被告应在2015年12月15日完成项目开发。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项目成品。经多次催告,仍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综上,被告的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A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发合同;

二、被告返还合同价款。

【争议焦点】

B公司是否已构成根本违约?

【裁判要旨】

A公司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请求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B公司认可其并未向A公司交付任何中期成果,而是安装在己方手机上向对方作了展示。尽管涉案合同对于中期成果是否应当交付未作约定,但通常来说,项目开发进度需要双方的沟通确认,尤其是委托方的确认,而确认须依托一定的技术成果进行,因此B公司至少应给A公司安装该手机APP以便进行确认,而非仅仅安装在己方手机上向对方展示。此种情况下,A公司难以确认项目开发进度,属情理之中。此外,B公司亦认可其从未向A公司交付过任何开发成果,从B公司提交的APP截图来看,至本案诉讼之时亦难以认为其已经完成项目开发的一半,故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A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B公司未向A公司给付任何形式的技术成果,故对其要求B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41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B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发合同》于2016年3月4日解除;

北京B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合同款;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A公司是否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就是B公司是否已构成根本违约。若B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则A公司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文提示】

双方合同标的为交付某项成果时,交付一方应当做好交付工作的记录,留下证据。以防双方对交付与否发生争议。且在拟定合同条款时,要特别注意条款细节。建议聘请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合同起草或者审阅。